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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年前买了2675个比特币,5年后起诉网店赔偿7万

时间:2022-09-17 来源:未知 点击:

2013年11月,他在一家淘宝店购买充值码兑换比特币。后来,比特币在中国的此类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叫停。现在,当年的买家起诉卖家——。按照市值计算,我当年买的那些比特币价值7万多。然后,你还我钱。

原告是杭州人吴某,被告有两人。一家是上海的科技公司,在淘宝上开了一家提供比特币兑换的网店,另一家是淘宝。

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货币。那时候的买卖有点像买股票。当吴某支付“真金白银”时,他可以获得相应份额的比特币。那一年,他分两次买了2.675个比特币,花了2万多元。这两笔交易,第一笔是通过淘宝买的,第二笔,据他说,是直接打到失主支付宝账户的。吴某起诉要求赔偿76314元,称自己是按照比特币目前的市场价格估算的。

原告吴某称,他在2013年底购买了比特币,但在2014年,比特币交易所网站被关闭,其淘宝店也被关闭。在关闭上述网站时,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没有给原告任何提示。这种“不作为”导致原告购买的比特币无法追回,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

原告认为比特币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是淘宝的违禁商品。被告淘宝网未尽到审核义务,致使原告在其网购平台上购买违禁商品并遭受损失。因此,他的诉请是,上海某科技公司和Taobao.com某科技公司对他的7万余元损失承担连带责任。

上海某科技公司的主要辩护意见是,网站关闭是基于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机构联合发布的文件,比特币是非法财产,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。该交易涉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。

淘宝的说法是,淘宝只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商;已及时向原告披露卖方的真实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;起诉前,原告未通过平台创设的维权渠道申请退款。淘宝作为网络交易平台,已经尽到了平台义务,不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
第一,中国否认比特币在中国的货币地位,但比特币在国际上还是有价值的。那么,在这种情况下,比特币是否具有价值、稀缺性和可支配性,是否属于虚拟财产并受法律保护?

第二,吴某当时购买比特币的第二个行为是直接向网店店主支付宝付款。现在,他在起诉上海某科技公司,两个主体是否相同。

再次,如果被告上海某科技公司构成侵权,原告按照起诉时2.675比特币的交易价格主张侵权责任是否合理;

第四,被告淘宝公司是否应当主动审查涉案商品的链接,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;

这位年轻的女法官在庭后告诉钱报记者,互联网法律纠纷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新问题,有这样一种不断学习的状态真的很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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